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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谈不动产统一登记

文字实录

  • 冷某某:
    二是保护和稳定物权。不动产统一登记是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目的是方便群众,提高行政效率,不是对产权关系的调整。《暂行条例》明确,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三是把便民利民和方便群众贯穿始终。《暂行条例》明确,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等等。在立法制度设计中,把提高办理效率、便民利民的要求贯穿始终。
  • 主持人:
    另外一位嘉宾是孙某某,欢迎您。
  • 冷某某:
    对于如何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我们的总体安排是,从2014年开始,力争1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各级职责整合和基础制度建设;2年左右时间逐步衔接过渡,统一规范实施;3年左右时间全面建立并完善各项制度;4年左右时间建立有效运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即:2014年基本完成各级职责整合,建立基础性制度;2015年健全配套制度,平稳有序实施;2016年全面形成制度体系,正常有效运行;2017年实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
  • 冷某某: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四统一”的要求。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是要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突出“四统一”的要求,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避免政出多门;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确保不动产登记的权威;明确申请、受理、查验、登记等一系列登记程序,确保不动产登记行为的规范化,等等。
  • 冷某某:
    大家好。
  • 主持人:
    冷某某,如果要实现不动产的登记,国家和地方要做好哪些工作呢?
  • 主持人:
    冷某某,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在立法上遵循哪些思路?
  • 主持人:
    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谢谢两位嘉宾的精彩解答。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在线访谈。今天我们将邀请两位嘉宾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与网友进行在线讨论,这两位嘉宾是:冷某某,欢迎您。
  • 孙某某:
    《物权法》来看,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从市场经济体制的角度来看,我们很容易理解,在这个市场体制下,我们经常要从事一些不动产的交换和事实行为,但是说到底,比如说建设用地要搞清楚是谁的,权利制度是抽象的东西,我们怎么知道土地权呢,他的占有能不能充分的表示他的权利,还是不够的,因为占有不是能够获得法律的充分承认和保护。所以在法律上必须要有一个法律根据,就是现在说做的不动产登记,在物权立法的时候就这个问题进行了很多充分的讨论和研究了,在《物权法》第9条写上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变更、转让和消灭都要进行不动产的登记,在第16条里面写上统一登记的原则。为什么写上统一登记的原则呢,刚才冷司长讲的非常对的,原因就是现在必须要统一了,司长讲了多重登记导致的问题,法律的基础搞乱了。比如我们开发一个房屋,首先要有地,然后要有房,一部分登记在土地部门,有一部分登记在房屋管理部门,但是在实际当中地和房是离不开的,分开登记就必然会导致制度的紊乱。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说,建立统一登记是必须要实行的,他们两者存在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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