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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谈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主题:
环境保护部谈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时间:
2024-03-08 15:06:39
嘉宾:
黄某某
简介: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15年底前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为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础。
欢迎网友踊跃提问,积极参与![提问与点评]
  • 主持人:
    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什么时候可以出台?
  • 主持人:
    为什么要规定电力企业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也不允许工业污染源与农业源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
  • 黄某某:
    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以有偿的方式,获得初始排污权的行为,其核心是按照“环境容量是稀缺资源,环境资源占用有价”的理念,形成反映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体系和市场。这里面有两种类型的企业:一是现有排污单位,考虑到量大面广以及现有管理工作基础,《意见》明确,由各地根据当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以及企业承受能力等,逐步实行有偿取得,而不是一刀切,《意见》也没有设定明确的时间期限,给予了各地一定的灵活性,便于更好地推进试点工作。
  • 黄某某:
    排污权交易有一个很基础的载体就是排污许可证。对此,《意见》也明确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来确认。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在新的环境保护法也明确规定要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制度,环保部正在抓紧出台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和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这个办法也做了大量的前期调研工作,已经比较成熟,争取今年年底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能够颁布实施,更加统一规范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 黄某某:
    国务院《意见》专门就控制交易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什么这样规定?因为这是环境属性所决定的。严格控制交易流向有利于规范跨区域、跨行业的交易。火电企业原则上不得与其他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主要考虑是火电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是通过远距离输送和大气化学反应等导致区域性酸雨和PM2.5污染等大气环境问题,而低矮面源影响的主要是局地环境空气质量。鉴于高架源与低架源对环境影响的机理、方式差异很大,《意见》作出这样的规定,这也是确保不出现由于排污权交易导致局部地区环境质量恶化、环境污染“热点”问题出现的一种制度保障。
  • 黄某某:
    二是对新改扩建项目,原则上都要以有偿方式取得,体现了更严格的管理要求,有利于促进新建项目珍惜环境资源,采取先进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节约成本。
  • 黄某某:
    排污证什么时候能够拿到?按照新环保法想要的章节,环境质量是地方负责,那么省级交易中心今后只负责协调管理?
  • 黄某某:
    关于农业源和工业源不得交易的问题,《意见》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考虑是,农业污染源产生的污染物来源于农业生产和畜禽养殖中的农田径流和动物排泄,自然降解能力强。比如畜禽养殖产生粪便、污水等污染物,土地消纳能力够的话,它是可以综合利用的,甚至可以变成资源。但是如果说土地消纳能力不够,排污又比较集中,就容易造成水体、土壤环境的污染。这些污染物易于被土壤植被、水生物等分解吸收,相对其他类型的污染物较容易处理。
  • 黄某某: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总量控制制度下排污单位为落实总量控制目标、降低减排成本或获取减排效益,所进行的排放权的交易行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核心是将全民共同拥有的环境作为资源进行管理,将原来排污单位无偿获取排污权改为有偿使用,排污单位可以将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作为无形资产在市场进行自由流通。
  • 黄某某:
    关于排污权初次分配问题,刚才已经介绍。这个问题确实是工作重点和难点,排污权的分配在“十一五”期间我们已经出台了水和大气污染排污指标核定的规范、核定的技术路线。国家层面规定的方法可能还比较原则,不一定完全适用于所有地区。将来随着排污权工作的推进,我们会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完善主要污染物,包括水和大气的分配方法,同时也指导和鼓励地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的确定排污权。总的要求是,要合理、公平来分配各个排污单位的排污权。
  • 黄某某:
    但工业产生的污染物,性质、来源和危害程度完全不一样。这些污染物多数来源于人工合成,其存在形式较为复杂,部分污染物还会与一些难降解物质或有毒有害物质混合,难以自然降解和处理,对环境影响较大。环保等监督部门,现在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监管。由于农业污染源与工业污染源的排放形式、处理难易程度和环境影响都存在很大差别,所以《意见》明确规定,工业污染源不得与农业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工业污染源要根据自身污染的情况、污染的性质和污染物的来源,采取合适有效的深度处理措施,推行绿色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 黄某某:
    排污权有偿使用作为一级市场,在经济上确立了环境资源容量的有价性,体现环境资源容量的稀缺性,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基础工作。排污权交易作为二级市场,则是提高、优化一级市场分配效率的有效手段,主要目的是提高减排效率,降低污染减排的社会总成本。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共同组成了排污权管理的两级市场,这是一个相互关联的有机管理体系。
  • 黄某某:
    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质量由地方负总责。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环境是各地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排污权交易是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一种有效手段。但确保环境质量得到改善还有很多措施、很多制度、很多要求。关于省级交易中心的职能,主要是做好技术性支持工作,搭建统一的交易平台。制定省级排污权交易的一些管理规定,具体负责省一级排污权交易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跨市级排污权交易的​具体工作。所以它不仅仅是协调管理,还有组织实施、技术支撑等很多具体工作。
  • 主持人:
    排污权交易是否会导致局部地区“环境热点问题”?很多网友担心会不会恶化环境的质量,这是大家普遍关注的。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在线访谈。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15年的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核定。到2017年的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为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了基础。为此也请到黄某某,欢迎您,黄某某。
  • 主持人:
    目前11个试点省份进展如何?请给我们介绍一下。
  • 黄某某:
    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排污权交易是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之一。在各种政策制度共同作用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不会导致局部地区环境质量恶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 主持人:
    非常感谢黄某某在百忙之中接受采访。感谢大家对本次访谈的关注,再会。
  • 黄某某: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探索,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但那个时候探索多是研究项目的形式以及地方开展的个案探索,总体上处于摸索或者理论研究的阶段。随着社会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环境不断完善,对创新利用市场经济手段深入推进污染减排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深入推进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探索的时机已经到来。
  • 黄某某:
    各位网友,上午好。很高兴有机会与大家交流排污交易工作有关情况,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得到大家的支持和帮助。
  • 黄某某:
    第一,排污交易的前提是污染物总量控制,总量控制指标是一个递减的控制要求,因为污染形势还很严峻,排放总量还很高。将来会继续加大各种污染物的削减力度。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排放总量控制的加严,环境质量一定会不断好转,当然这有一个过程。
  • 黄某某:
    再见。
  • 黄某某:
    在这期间,很多地方都作了大量探索,也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从试点探索深化的阶段来看,主要是从2007年开始。从那以后,财政部、环保部、发改委先后批复了11个地方开展试点,希望这些地方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就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实施的主要技术难点,政策需求和能力条件,面临的主要问题等一系列关键问题进行研究探索,为国家出台有关政策推进制度建设提供经验。应该说,经过近7年来的试点,这11个试点地区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为我国下一步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积累了经验,明确了方向,也为国务院这次出台《意见》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 主持人:
    黄某某今天将会跟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包括制度的定义解释以及回答网友现场的问题,谢谢黄司长。很多网友不太清楚什么叫排污权,这个概念是怎么回事?
  • 黄某某:
    第二,《意见》明确规定,要限制交易指标的地域流向。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各试点省份内进行。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不得进行增加本地区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
  • 主持人:
    很多网友非常关注有关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用对宏观经济和物价产生多大的影响。
  • 黄某某:
    我对排污权的认识,我认为要从它的权利源头来看,实际上是由行使公权力的政府部门,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给予企业对环境容量资源或者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使用权。这个权利可以通过对环境容量资源或者排放指标这一权利客体权属的流转,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按照一定的市场规则进行交易和流通,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通俗一点讲,这也类似于大家比较熟悉的采矿权、土地权等。
  • 黄某某:
    三是《意见》明确要求,要控制行业间排污权交易。包括火电企业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工业污染源不得与农业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这些都是保障局部地区环境不恶化的制度措施。
  • 黄某某:
    这是很好的问题,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大家比较关注,我们也作了深入研究。通过模型分析结果表明,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对宏观经济和物价影响不大,对企业增加的负担也在可承受范围之内。比如,按照浙江的征收标准,对全国电力行业每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年征收有偿使用费1000元进行测算,30万千瓦以上机组每度电增加成本2厘钱,占发电成本的0.6%;若将成本通过价格疏导到消费市场,将助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提高0.02个百分点。对造纸行业每吨化学需氧量、氨氮年征收有偿使用费4000元,征收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占行业总产值的0.15%,助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提高0.002个百分点,这是我们做了充分测算的。
  • 黄某某:
    在环境保护领域有一个专门的解释,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并且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这里面有几个要点,我想借此机会给广大网友进行一下解释:一是排污权须经核定确认,《意见》明确规定,排污权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进行核定,不是说企业需要多少就给多少,要按照统一的规定进行确定。二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排放的污染物数量有限额要求,不能超过排污权规定的数量,超出了就要受到处罚,这对企业排污是个约束,是"紧箍咒",企业不能随意排放。三是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对排污权予以确认。以往这方面的规定不太统一,这一次《意见》给予了明确规定,这也有利于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工作。
  • 黄某某:
    当然,更为重要的是,排污权的交易还要受到区域总量指标、环评审批、排放标准等其他政策的约束,为了保证当地的环境质量,地方政府污染治理计划、节能减排规划等都将对企业污染排放提出约束管控要求。虽然企业可以通过交易机制在市场上购买到排放权,但实际排放量受到国家和地方其他环境保护法定义务的制约。这些政策的共同作用,可以有效保证环境质量不恶化。从国外实践和目前11个试点省份城市的情况来看,没有因交易出现局部地区环境质量恶化的情况。
  • 黄某某:
    另一方面,征收的有偿使用出让收入统筹用于污染防治,这是《意见》明确规定的。这部分出让收入用于治污设施建设、用于监管能力建设、用于管理平台建设。此外,有偿使用收取的费用又可带动相关环保产业的发展,若考虑这部分正效益,试点对宏观经济和物价的影响更小。试点地区也普遍反映,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以后,对当地经济和物价水平影响并不大。
  • 主持人:
    很多网友非常想了解一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的一些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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