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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3月施行 禁止转让、分包

2024-03-08 15:05:50 点击:[]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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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上海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在今天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法制办表示,《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设备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设备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未经委托人同意同时在其他监理项目中担任职务。

  

  上海市政府于2000年5月16日发布了《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对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及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管理,对相关的监理业务进行规范。此次修改主要解决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衔接,并在总结原办法10多年的施行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和完善。

  

  明确设备监理的范围

  

  据介绍,《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规定了三方面内容。一是避免与建设工程监理的职责发生重叠,在定义中明确不含“建设工程中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安装的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等设备”(第二条),至于建设工程监理,适用《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中的各类工程设备和工业成套设备的监理,还是适用《管理办法》)。二是,保留原办法强制实施监理的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增加了“国家规定应当实施设备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的内容(第十一条)。三是,考虑到纳入强制监理的范围仍需细化,因此,授权市质量技监局制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具体设备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对设备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准入要求

  

  按照《行政许可法》,地方政府规章无权设置机构和人员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出台了对设备监理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在此情况下,《管理办法》删除了原办法有关规定(第二章对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及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共计十条),新增了要求从事设备监理业务和代表设备监理单位独立执行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资质(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市人事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停止了本市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并不再发放执业资格证书(资格考试和资格证书发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市已取得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有2093人,目前,这部分人中有条件的在报考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师;对一些年龄偏大,已不具备报考资格,但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为了有利于加强队伍建设,调动专业人员积极性,《管理办法》对“协助注册设备监理师执行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也作了规定,要求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接受行业协会培训考核(第六条第三款)。

  

  加强设备监理单位的管理

  

  《管理办法》从保障设备监理活动的质量和生产安全的角度,设定了三点强制性规范。第一,设备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第十二条);第二,未经委托人同意,设备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其他监理项目中担任职务,防止项目负责人兼任项目多,以保证监督质量(第十八条);第三,设备监理单位发现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履行通知被监理单位整改、报告委托人及政府部门的责任,发挥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督作用(第二十二条)。

  

  完善设备监理费用的保障

  

  调研中,不少设备监理单位建议,在《管理办法》中应当明确设备监理费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概算中对应的科目和收费标准,以保证设备监理质量。根据国家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费”的科目及收费标准可以涵盖建筑监理费和设备监理费,两种费用分别适用计算基数。为此,《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应当实施设备监理的,监理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监理费中安排使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