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册登记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最新公司法全文已于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14年最新公司法共修改了12个条款,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爲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贵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贵任公司、一人有限贵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最后,筒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贵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爲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具体修订条款对比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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