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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形式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3-08 15:05:50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外商投资在中国最主要的方式,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性公司、中外合作开发、BOT等。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贵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地位。外国投资者所占注册资本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25%。合营者可用现金出资,也可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及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国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汇出境外,也可以在境内再投资。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中外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共同举办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由合作各方就各自提供的条件、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或风险、债务的承担、企业的管理方式、期满后的财产处理等共同协商,在企业合同中明确约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技术、关键设备等,中方通常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现有厂房设施或部分资金等。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

(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2)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淮,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淮机关批淮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外国合作者依照上述规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贵任。

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贵任公司。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贵任。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贵任。

三、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搆。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贵任公司,经批淮也可以为其他贵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贵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贵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他贵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贵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公司。外国投资者也可依照有关法规对中国的A股上市公司进行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各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贵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贵任。它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五、投资性公司

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贵任公司。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必须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或者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

经中国政府批淮设立的投资性公司被赋予较一般外商投资企业更为广泛的经营范围,以鼓励跨国公司开展系列投资活动。目前,投资性公司可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工业、农业、基础设施、能源等领域进行投资。

六、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筒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筒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筒称中国投资者),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创投企业可以採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採取公司制组织形式。採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筒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贵任。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贵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贵任。

设立创投企业,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必备投资者;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七、中外合作开发

中外合作开发是指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通过订立风险合同,对海上和陆上石油、矿产资源进行合作勘探开发。它是目前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是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合作开发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勘探、开发和生产阶段。

八、BOT

B0T方式是指投资者在投资国承担一个既定的工业项目或基础设施项目,负责项目的建造、营运、维修和转让。投资者在固定期限内营运设施并且被允许在该期限内收回对该项目的投资、营运、维修费及其他费用,在规定的期限满后,将该项目转让给项目方的政府。在中国,BOT方式主要是设立项目公司的形式,被试用在高速公路、电厂、污水处理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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