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及香港地区有没有信访制度?
信访制度作为一种行政性的补充救济途径并非中国特有,类似信访制度在世界范围内以不同形式存在。如美国设有311市民服务系统(911的后备军),该系统于1996年首创,专门处理非紧急事件大到食品安全小到周末在街道停车如何收费等,每个城市所建设的311系统基本可以联动所有的政府管理相关部门,实现为市民提供各类政府信息和服务咨询,以及公共事务的办理,市民也可以通过311服务系统向政府反映意见、提出建议、投诉控告等。瑞典是建立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比较早的国家,1809年就设立了世界上首位议会监察专员,其主要职责是处理公民投诉。任何人,包括外国人,无论与被投诉事项有无关系,都可以书面形式向议会监察专员投诉。匿名信不作为投诉处理,但可作为主动调查对象。丹麦对瑞典模式作了改良之后,于1953年建立了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此后,很多国家的监察专员制度皆以此为蓝本。德国联邦议院设有请愿制度,请愿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宪法诉讼、申诉等多种途径。香港申诉专员公署是香港一个负责监察政府运作的机构。该公署能调查及处理大部分政府部门及法定机构行政失当的投诉,但并不处理有关纪律部门的投诉。香港没有纪委、监察局,也没有信访局,而申诉专员公署兼具这些部门的部分职能。
客观地说,国外和香港地区申诉制度上的差异是与其各自独特的法律体制相适应的,谈不上孰优孰劣。而它们的共同点,则反映了公民申诉制度的一般性特点,或者说体现了这一制度的必备要素,构成公民独具特色申诉制度的基础。本质上说,与我国的信访制度具有相似的特征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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