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逐级走访?
逐级走访是指信访人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行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
1.信访事项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权范围的,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2.信访事项属县(区、县级市)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到县(区、县级市)国家机关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3.信访事项属地级以上市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到地级以上市国家机关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4.信访事项属省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到省国家机关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应当以合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越级走访;信访人越级走访的,国家机关不支持、不受理。本级国家机关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依法处理的,信访人可以向其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人未到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直接向上级国家机关走访的,上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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