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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主管部门: 兰花区民政局 受理机构: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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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中国公民
办理条件
一、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未满十四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所需材料
香港居民提供:1、香港居民身份证;被收养人出生证、户口簿;台湾居民提供: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出国人员、华侨提供:1、本人的有效护照;结婚证(或离婚证、单身证明、丧偶证明);华侨、港澳台居民所在地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有效期六个月);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澳门居民提供:1、澳门居民身份证;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出具体的有特殊困难证明;港澳居民提供:3、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内地居民提供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窗口办理流程
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到被收养人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民政局申请;领取相关表格;
所需表格盖章后送回民政局,现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提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体检报告,当事人证件相;
收养人领取收养登记证
网上办理流程
填写基本资料,上传证件进行初审
填写业务表格并打印盖章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承诺期限: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办事窗口
收费标准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全部;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全部;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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