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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继子女

主管部门: 兰花区民政局 受理机构: 市民政局
表格下载:
办理对象
中国公民
办理条件
一、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 经生父母同意送养的继子女。
二、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继父或继母可以收养因再婚带来的继子女。
所需材料
被收养人出生证、户口簿;出国人员、华侨提供:1、本人的有效护照;台湾居民提供: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提供: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结婚证(或离婚证、单身证明、丧偶证明);澳门居民提供:1、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提供:1、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提供:3、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内地居民提供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窗口办理流程
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到被收养人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民政局申请;领取相关表格;
表格盖章后送回民政局,现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提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体检报告,当事人证件相;
收养人领取收养登记证。
网上办理流程
填写基本资料,上传证件进行初审
填写业务表格并打印盖章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根据我市报名文件规定的报名期限内 
承诺期限:根据我市报名文件规定的报名期限内
办事窗口
收费标准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全部;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全部;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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