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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部门职责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3-08 15:05:50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法律依据

备注

1

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区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配合市交通运输局编制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提出全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建议,承担有关协调工作。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武陵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政发〔2011〕45号


配合市交通运输局编制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工作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武陵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政发〔2011〕45号


2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交通运输执法检查和监督。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公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对货运、客运实施执法检查与监督工作。

 

《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参与市交通运输局拟定物流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武陵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政发〔2011〕45号


承担指导公路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武陵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政发〔2011〕45号


 

 

 

 

 

3

 

 

 

 

 

承担水上乡镇渡口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指导全区水上乡镇渡口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承担区属水上乡镇渡口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7条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武陵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政发〔2011〕45号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武陵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政发〔2011〕45号


参与水上乡镇渡口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4

负责提出全区公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公路、桥梁的行业管理。

承担区乡公路建设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承担区乡公路、桥梁的行业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条第二款、第四款。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武陵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政发〔2011〕45号

承担区县乡公路、桥梁的养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三十五条。


5

承担公路建设市场监督责任。拟订全区公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公路交通建设造价控制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承担县乡公路建设造价控制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武陵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政发〔2011〕45号


承担区乡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


6

负责辖区内路政管理,处理公路违章、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保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养护施工的正常秩序。

负责辖区内路政管理,处理公路违章、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保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养护施工的正常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


 

 

 

 

7

 

 

 

 

指导全区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交通战备工作

开展全区性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活动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负责交通战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武陵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政发〔2011〕45号


8

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参与审核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计划,参与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计划。

《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指导公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5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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