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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参保人员支取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审批

主管部门: 桂花区民政局 受理机构: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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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办理条件
1.退休前出境定居的参保人员支取个人医疗账户余额的,需提供单位证明或个人书面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减员月报表》复印件或地税部门出具的业务变化类型为减员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登记表》复印件、在职人员出国护照复印件;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参保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公职调动参保人员支取个人医疗账户余额的,需提供单位证明或个人书面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减员月报表》复印件或地税部门出具的业务变化类型为减员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登记表》复印件、调令复印件;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参保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非广州户籍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并已办理医保关系转出手续但暂无接收单位的参保人员需支取个人医疗账户余额的,需提供单位证明或个人书面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减员月报表》复印件或地税部门出具的业务变化类型为减员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登记表》复印件、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复印件或养老金一次性支取凭证复印件或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参保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支取死亡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余额的,需提供继承公证书或由单位出具的注明支取余额继承人姓名的证明材料(有单位的)或街道(村委会)出具的注明支取余额继承人姓名的证明材料(无单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减员月报表》或《死亡待遇支付明细表》复印件、参保人员死亡证明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办的,需提供继承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所需材料
《社会保险减员月报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等;《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登记表》;其它证明材料;
窗口办理流程
参保人符合条件,且个人医疗账户仍有余额的,申办人携有关资料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经核准后,广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支取个人医疗账户资金通知单》。
支取人凭本人身份证、《支取个人医疗账户资金通知单》以及参保人(被支取人)医 疗保险卡、医疗保险专用存折到对应医保协议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凭密码支取账户余额( 参保人死亡的,同时办理个人医疗账户的注销手续)
网上办理流程
申办人上传资料。
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资料预审核。
申办人携有关资料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经核准后,广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支取个人医疗账户资金通知单》。
支取人凭本人身份证、《支取个人医疗账户资金通知单》以及参保人(被支取人)医 疗保险卡、医疗保险专用存折到对应医保协议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凭密码支取账户余额( 参保人死亡的,同时办理个人医疗账户的注销手续)。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即时
办事窗口
收费标准
《婚姻登记条例》 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全部;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全部;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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